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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张秋蕾   来源:中国环境报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上午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上午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实地核查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自发布以来,为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部以及内设司局职能的调整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报告、应急响应、信息通报与发布、应急终止、跟踪督办的程序和工作要求。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我国是水泥生产和消费大国,水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重点污染行业之一。为推进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再生水平和无害化技术水平,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制订新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后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新制订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入窑废物特性、运行技术、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监测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会议决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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